歐盟RoHS指令 2002/95/EC(實施日期:2006年7 月1 日)
歐盟《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第2002/95/EC號指令》要求從2006年7月1 日起,各成員國應確保在投放于市場的電子和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六種有害物質。 RoHS中對六種有害物規定的上限濃度:
鎘(Cd):≤100ppm
鉛(Pb):≤1000ppm
汞(Hg):≤1000ppm
六價鉻(Cr6+):≤1000ppm
多溴聯苯(PBBs):≤1000ppm
多溴聯笨醚(PBDEs):≤1000ppm
歐盟RoHS2.0指令 2011/65/EU(實施日期:2013年1月2日)
2013年1月3日起,RoHS原指令2002/95/EC將會被廢除,歐盟各國必須于 2013年1月2日前將新指令2011/65/EU (RoHS 2.0) 更新到當地法律。根據新指令的規定,從舊指令廢除之日起,CE 標志所有管轄下產品都必須同時滿足低電壓(LVD)、電磁兼容(EMC)、能源相關產品(ErP)和RoHS2.0的指令要求,才能進入歐盟市場。
中國RoHS(實施日期:2007年3月1日)
電子信息產品在設計、生產和銷售過程中應當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分兩階段施行
美國加利福尼亞RoHS強制法案SB20/SB50(實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SB20/SB50規定2007年1月1日后生產之特定電子設備,若其中四項重金屬(鉛,鎘,汞及六價鉻) 含量超過歐盟RoHS指令之限定標準,不得進入加州市場。
韓國RoHS (實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法令規定產品內限用物質的含量,其中項電子產品中,鉛(Pb)、汞(Hg)、六價鉻(Cr(VI))、多溴聯苯(PBBs)和多溴聯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鎘(Cd)含量低于100ppm;車輛中鉛(Pb)、汞(Hg)、六價鉻(Cr(VI))的含量低于1000ppm,鎘(Cd)含量低于100ppm。并規定制造商應自產品上市或進口日起一個月內,于公司網頁上宣告符合法規所規定限用物質的限值。
日本RoHS JIS C0950:2008 (實施日期:2008年7月1日)
日本新版工業標準法令JIS C 0950:2008 已于 2008年1月21日制訂完成,于2008年7月1日起生效。而舊版 JIS C 0950:2005 則有6個月的緩沖期至7月底,將于2008年7月31日作廢。
該標準規定了七大類電子及電氣設備 ( 個人計算機、冷氣機、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微波爐、干衣機 ) 中的特定化學物質 ( 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聯苯醚 ) 的含有標識方法。參考值是與EU ROHS是一致的。
JIS C 0950:2008 和舊版的主要差異在于排外項目和標識部分的修改。
排外項目:同樣列于附錄B下的排外項目,由原訂的25項新增為29項,每一項的敘述更為詳細。
新版標識:新標準只有關于超過有害物質質量百分比含量參考值的產品的橙色標志,而*剔除了舊標準里的綠色標志。
受管制的七大類產品的特定化學物質未超出參考值或屬于豁免項目范圍,可以依據另外的文件《J-Moss綠色標志指南》自愿為產品申請新版綠色標志。
其他歐盟綠色環保指令
歐盟WEEE指令2002/96/EC
歐盟REACH法規指令EC 1907/2006
歐盟ELV指令2000/53/EEC
歐盟包裝物和廢棄包裝物指令94/62/EC
歐盟新電池指令2006/66/EC
歐盟Eup指令2005/32/EC
歐盟鎘指令91/338/EEC
歐盟鎳指令94/27/EC
歐盟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歐盟鄰苯二甲酸鹽指令2005/84/EC
挪威PoHS
其他美國綠色環保法令
美國加利福尼亞《加州65提案》
美國《2008消費品安全加強法》
IV其他有害物質要求
鹵素(Halogen)
聯合產業指南(JIG 101)
壬基(苯)酚(NP)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
全氟辛酸銨(PFOA)
全氟辛烷磺酸(PFOS)
四溴雙酚-A(TBBP-A)
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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